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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可可女性网    阅读: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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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大公司们在互联网“圈地”,掌握流量、数据,如今,互联网公司不仅告别了“二选一”,也开启了“拆墙”运动。“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1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迫使平台内商家做出“二选一”选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五成多受访者认为缺乏竞争会导致价格上涨。

“二选一”行为普遍影响消费选择

调查数据显示,84.56%的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非常普遍或比较普遍;60.05%的受访者认为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平台“二选一”问题。

57.58%的受访者更希望同一品牌商品在多个不同平台销售,只有11.01%的受访者希望同一品牌在一家平台销售。关于希望同一商品在多个不同平台销售的原因,70.09%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在多个平台进行比货比价,59.69%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参加多个平台的促销活动,还有52.1%的受访者认为可以在多个不同平台选择不同服务。

关于平台“二选一”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59.89%的受访者认为无法对同一商品跨平台比价,52.39%的受访者认为缺乏平台竞争会导致价格上涨,47.88%的受访者认为缺乏平台竞争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39.20%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消费者选择范围变小、不能货比三家,32.05%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促销优惠、会员积分等福利减少。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选一”侵犯选择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于平台“二选一”问题的危害,79.9%的受访者认为会损害消费者权益,61.89%的受访者认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51.10%的受访者认为会损害平台内商家利益,47.79%的受访者认为可能影响电商行业健康发展,44.9%的受访者认为会限制同类竞争平台发展,还有20.89%的受访者认为可能阻碍平台技术的创新发展。

调查结果还显示,62.10%的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50.83%的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48.88%的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大多受访者认为平台“二选一”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关于平台“二选一”问题存在的原因,71.29%受访者认为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61.91%受访者认为是违法成本太低,同时有四成多受访者认为是违法手段隐蔽取证难(43.18%)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41.04%)。

202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明显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平台“二选一”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关于如何解决平台“二选一”问题,71.79%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62.09%受访者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3.39%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强企业自律,还有36.2%受访者认为应该交给市场解决。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解决平台“二选一”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企业自律,只有少数受访者认为应该交给市场解决。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2张

●消协观点

保持反垄断监管高压态势

为进一步规范平台“二选一”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结合本次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调查结果提出四点建议:

平台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或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不能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损害平台内商家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做好现行法律法规衔接,进一步细化和健全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近年来,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不断完善,对规范治理平台“二选一”问题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将来还要在做好现行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执法针对性和提升监管科学性。

应保持反垄断监管高压态势,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则,加强平台经济监管,曝光典型案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需要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共治格局。有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与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和市场化专业信用服务组织合作,积极构建跨部门跨行业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2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发展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现状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印发了反垄断指南。指南中明确指出,平台为互联网平台。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长速度,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接下来,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将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走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3张

2022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新格局

我国产业平台化发展取得成效,众多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正在快速崛起,重塑行业发展新格局。而对于产业数字化面临的痛点而言,成体系、成建制的产业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可能是范式选择之一。

产业互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产物,是数字驱动的新经济产业生态。产业互联网的价值主要与企业“痛点”、产业“堵点”和经济“断点”相伴相生。

根据中研普华出版的《2021-2026年中国平台经济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显示:

大公司们在互联网“圈地”,掌握流量、数据,以及由此带来的分发权和一切商业变现可能。但在中国互联网的嬗变、迭代中,阿里巴巴与腾讯形成了两条泾渭分明的河流,一边是围绕核心电商业务及衍生出的物流、支付等业务,并以此构建起庞大的帝国;另一边则是覆盖社交、游戏等产品的时间熔炉。如今,两条河流走到了交汇点,互联网公司不仅告别了“二选一”,也开启了“拆墙”运动。

2021年11月29日,微信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落实“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互联互通方案,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微信于即日起开始对外部链接管理措施进行更新。微信方面表示,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可直接访问外部链接。

微信此举的背景是,“反垄断”如火如荼之际,工信部在7月启动了为期半年的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9月1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工信部正在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问题,分步骤、分阶段解决。”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4张

金融领域,去年初一行二会一局就联合约谈了腾讯、京东等13家网络平台。随着反垄断的深入,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也全面开启整改。

一边是整改深入,另一边个人征信等基础设施完善,百行、朴道、钱塘3家个人征信机构,将架起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等助贷机构在数据方面合规合作的桥梁。这也只是监管收紧的冰山一角。无论是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贷款还是互联网保险,监管高压仍在继续。

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也不再是“法外之地”了。去年以来,互联网存贷款、征信、互联网保险等监管办法陆续出台,都剑指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此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内容和行为,包括引流和代销也被纳入监管。

欲了解平台经济行业发展详细分析,可点击中研普华《2021-2026年中国平台经济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发展前景预测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以行业为研究对象,并基于行业的现状,行业经济运行数据,行业供需现状,行业竞争格局,重点企业经营分析,行业产业链分析,市场集中度等现实指标,分析预测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3

1 月 14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 14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了解到,《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5张

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

《意见》还提出,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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