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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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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经营婚姻,导致最后走上离婚的道路,离婚的时候财产是需要分清楚的。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的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1

夫妻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是属于非法债务,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另一方没有偿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

夫妻债务如何举证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2、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婚后一方的赌博债务2

一、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

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应该回溯到立法本意及初衷”的原则,我们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该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对《婚姻法》41条的深刻解析,我们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审判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性条件和判断基础;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反向印证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

二、重视对婚姻状况审查的事实及证据分析

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系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比较容易形成且较为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考量,确保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对于书证等“有力”证据的缺失,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由于制度、技术原因导致两段婚姻在不同地方同时存续,对于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增加了困难,对于此案婚姻实质状态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法官可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通过社区、村社、亲朋好友询问等,对于查清夫妻共同生活实际情况十分有益,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甄别与取舍,并最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十分重要,总之而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和夫妻共同生活情况的认定,应当坚持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应当尽力使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补充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是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认定,并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依据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其法理基础为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而日常家事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据此所作推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相契合,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补充。但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家事而负担的债务,按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存在不妥。这一推定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及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因非日常家事所负债务,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

四、重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人为媒介连接着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候甚至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审慎审查、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婚姻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有其特定意义和背景,我们需要结合相关规定,全盘把握,力争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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