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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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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可能有的夫妻会面对婚姻问题,会考虑到离婚,因为赌博的事情已经让另一方不想继续下去了,那么大家知道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吗?不知道的话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1

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债务加入之债能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被告陈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应与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加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某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应与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债务追加之债系个人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王某出具的还款承诺,只能约束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对被告王某的妻子陈某不具有约束力,应由债务追加人即被告王某单独承担责任,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那么该债务只能视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债的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鉴于本案债的关系有效成立、本案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主体的事实,债务加入人加入已有债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成立债务加入。而被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王某的债务加入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陈某对被告王某的债务加入行为知情且受益。

笔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已有债务,该行为是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一行为既没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此债务加入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故本案中原告李某诉请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夫妻一方债务是不是共同承担2

夫妻一方婚内所欠债务,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算入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需要提供不知情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近年来,债权人起诉时将举债人以及其配偶一起告到法院,在无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配偶一方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要求承担偿还责任。

但对于无举债一方来说,如果一方在外举债不告知其配偶,而所借款项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并不合理。若要避免“被负债”的结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证明方式:

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实际中,负债的配偶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时,则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需承担。

二是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若夫妻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的,也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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