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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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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1

9月24日,发改委在内的多部委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并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通知》中提出“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要求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通知》要求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建立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即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对于存量、增量挖矿项目也采取了不同的分级措施,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此次《通知》将监管目光转移至更为隐蔽的“矿场”——数据中心中,要求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并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数据中心矿场与上半年币圈火热的“存储挖矿”相关。本报曾在7月31日的《比特币矿场清退,“硬盘挖矿”依然潜伏在数据中心之中》报道中关注此事。

在多省清退比特币矿场后,硬盘挖矿项目依然潜伏在各地的数据中心之中,包括虚拟货币项目Filecoin和Chia等。

与比特币等以算力验证产生虚拟货币的技术路线不同,硬盘挖矿以储存空间验证为主,在挖矿过程中,“硬盘挖矿”占用了极大的储存空间,至7月30日,FIlecoin全网的有效算力(储存空间)占到了8.259EiB,Chia的全网储存空间则达到了31.45EiB,两者总计占用了近40EiB的储存空间。

虚拟货币挖矿将被列为淘汰类产业 第2张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中国是上述两种虚拟货币矿池算力集中的区域,而与比特币的矿场不同,Filecoin用电量较小,但对机房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多以租用各地的数据中心机柜的方式存在,因此也更加隐蔽。

此外,该类项目在宣传推广时往往会借助“IPFS”(分布式储存)的名义,并与大数据产业、东数西算等新兴产业和相关产业政策结合。

《通知》中也提及“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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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剑指虚拟货币。发改委表示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央行则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央行表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央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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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称,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对于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改委要求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也要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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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表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今年以来,内蒙古、四川、青海、云南、新疆等虚拟货币挖矿大省陆续出台“挖矿”禁令。分析师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耗电量大,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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