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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

来源:可可女性网    阅读: 1.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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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规定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三周岁以内的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虐婴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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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当日公布并施行。

在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增设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广东省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记者注意到,广东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

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2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三周岁以内的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虐婴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新增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相关规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儿假和产假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产假是指在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育儿假则是父亲和母亲都可以享受的养育孩子的假期。如果只是单纯采取延长产假方式,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女性职场竞争弱势。当前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女员工,就是因为女性要面临生育问题。假设生一个孩子休半年产假,全面三孩就得至少休一年半产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多企业考虑到用工成本,会不可避免地歧视女性,也使得女性更加不愿意生育,造成恶性循环。

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 第2张

如果说生孩子是女性为主的事,养孩子则是夫妻共同的任务。广东没有增加产假,而是增设男女共享的育儿假,正是改变旧观念、促进男女平等的有力措施。当前很多家庭是“丧偶式育儿”,母亲被迫独自承担起养孩子的全部重任,“生、养、教”一条龙服务,父亲在家庭养育的角色中严重缺失。让父亲参与育儿,有利于促进亲子关系,增加男性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感,体会女性生育的辛苦,也有利于父亲自身的身心健康,实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更重要的是,如果聘用男性和女性都要给予同样长的育儿假,那么,用人单位将不会认为聘用女性的用工成本远高于聘用男性,会更关注于聘用的人是否适合所在岗位,从而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当然,相关政策在照顾员工利益的同时,也要更多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科学计算休假成本,形成合理的社会分担机制,切实减轻用人单位成本,从而避免育儿假成为“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的一纸空文。

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3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梳理发现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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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

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

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广东计生条例新规育儿假 第3张

变化四

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

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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