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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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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截至11月26日,全国已有十余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延长生育假,各种福利让生育期和哺乳期的夫妻获益不少。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1

11月26日,北京市、青海省公布延长生育假期的决定,北京市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意味着北京女职工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青海省则延长产假至188天。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全国至少有包括上海、北京、青海、浙江等在内13省份通过相关条例,已经或即将实施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配偶护理假等措施,另外还有多地正在起草或公开征集意见中。

北京:女方延长生育假增至60日

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提出,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日增至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1个月至3个月假期。同时,经所在单位同意,夫妻双方也可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条例规定,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青海:延长产假至188天

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

上海:生育假延长至60天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此决定即日起施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上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2

截至11月26日,全国已有十余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延长生育假,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出勤照发,各种福利让生育期和哺乳期的夫妻获益不少。

下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审议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的生育假和育儿假将如何安排,这成为关注焦点。对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人口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专家,他们针对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各抒己见。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第2张

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出勤照发

截至11月26日,全国已有十余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延长生育假,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

其中,北京增设育儿假,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

湖北省妇女产假增加60天,共158天;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在目前公布育儿假的城市中,重庆提出的育儿假较长,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

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职工生育休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相应增加;二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80天奖励假以及配偶15天陪产假,再加上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带薪休假等。

据悉,下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审议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慎稳妥的政策安排应该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针对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对于一些新手妈妈来说,恰如及时雨。

刚刚休完产假返回公司上班的陈女士向记者表示,“育儿假对我有很大的吸引力,夫妻双方必须都要休育儿假,如果育儿假连在周末,就是个长假,全家一起出去玩,交流感情。而且男性有了育儿假,除了他对家庭同样有照顾的责任之外,还对女性就业比较公平,否则企业就更不愿意招聘女性职员了。”

不过,也有人主张,向发达国家看齐,所有育龄妇女休三年带薪产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刘小敏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 有人明确主张,所有育龄妇女放三年带薪产假。这种主张本是个别发达国家的制度安排,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当下中国是否可行?它会不会加重某些企事业单位对育龄妇女就业的隐性歧视?会不会超越某些经济困难的地区或企业的承受力?恐怕仍需深入研究。”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员董玉整也指出,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制定各项具体措施时,一定要注意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注意各项政策与社会、与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复杂联系,将系统性、协调性、有效性与可持续统一考虑。比如,在考虑增加、延长有关生育假期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到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既要做到尽力而为,同时也要坚持量力而行。要循序渐进、有序推进,要坚持辩证思维,避免单打一、顾此失彼。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第3张

加大3岁以下婴幼照护的.政策扶持着力建设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从各地已经公布的情况看,延长假期时间、增加假期类型都是普遍的做法。与此相关的还有发放生育补贴、增加0-3岁托育服务、设立母婴室、教育减负、购房优惠等措施。国家提出,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现在的这些措施,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应该在总体上给予积极肯定。”董玉整说。

值得注意的是,给新手妈妈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但实际上,在孩子未上幼儿园之前,父母照顾婴幼儿的负担依旧很重。“要加大3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业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飏表示:“目前国家各级政府对儿童照顾责任的分担有限。儿童早期照顾尤其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资源总量匮乏,结构单一,主要以家庭照护为主,社会化照护力量不足。家庭依然面临着儿童照顾压力大、照顾成本高的困境,特别是对育婴女性的政策关注度不够。”

对此,董玉整认为,助力三孩政策落地,在实施的配套措施中着力建设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十分关键。“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合法的生育权利或不生育的自由;但同时,每个人都有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现实的生育成本也是种类繁多、数量较大,要着力建设完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是大势所趋,也是最有成效的决策。政府、社会和个人,一定要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共担养育成本,共促生育活动,有效提升生育率和生育水平。”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3

新设育儿假,延长配偶护理假,增加照料父母假…… 11月26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相互衔接。

多地推出延长生育假期政策 第4张

在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卫健委有关负责人作情况介绍。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出生人口呈下降态势,少儿人口比重下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修正《条例》,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分迫切和必要。

《修改决定》重点修改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优化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推动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二是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三是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于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四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指导服务。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措施,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的父母照料假。

据介绍,我省将加快政策配套与衔接,及时清理不适合当前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措施,衔接好生育、奖励、服务等有关政策。同时,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导考核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政策举措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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