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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三问孕妇坠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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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国一名孕妇与丈夫在泰国乌汶帕登国家公园游玩时不幸坠崖,所幸生还,随后该女子丈夫在医院被捕。2020年3月24日,泰国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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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国一名孕妇与丈夫在泰国乌汶帕登国家公园游玩时不幸坠崖,所幸生还,随后该女子丈夫在医院被捕。2020年3月24日,泰国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俞某冬蓄意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

近日,该案在泰国二审判决,被告人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并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当事人对改判的失望以及网友对结果的不满引出了人们对此案二审改判的种种疑惑。

为什么改判?

当事人王女士在社交网络上表示,案件二审的宣判结果直接推翻了一审的宣判结果,将俞某冬的定罪由“蓄意谋杀未遂”改为了无预谋的杀人案件。争议聚焦在了杀人行为是否存在“蓄意”上。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为“蓄意”?

“其实就是从他的着手犯罪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法律专家岳屾山告诉央视网记者,“预谋杀人”多指犯罪嫌疑人事先有预谋(包括做准备、做计划等),然后再来着手实施,主观恶性比较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临时起意的。”岳屾山说。

犯罪活动是否在主观上存在预谋和策划又如何进行判定?岳屾山解释:“主观方面其实是从客观来进行考证的,心理活动无法判断,但他的心理活动有的时候会反映在客观行为上面。”

案件二审宣判结果公布后,当事人王女士的代理机构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史大佗表示二审法院的审理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明上有些草率。他认为:“在事实查明方面,二审法院并没有去调查案发之前他们夫妻双方资产方面的信息,以及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是否发生过争吵,在案发当天双方是否发生过矛盾等。二审法院应该对一审的证据做一个系统化的分析论证,说明为什么一审法院在认定蓄意方面是有误的,二审法院又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推理认定蓄意不成立。”

在量刑方面,史大佗表示,在泰国,如果是蓄意故意杀人,最高刑罚是死刑,如果是无预谋杀人既遂,量刑期限是15年到无期,这个案子即使是被告没有构成蓄意故意杀人,但是构成了无预谋杀人未遂,他的量刑标准是从15年适当减刑,但二审判决并没有表明刑期为什么从15年减到了10年。

对于二审的结果与一审出入极大,除了当事人王女士表示“接受不了”外,部分网友也心存疑惑、表示惊讶。

央视三问孕妇坠崖案

“这就是法院的法官的判断和一审的法官判断不同。”岳屾山表示,一审和二审案件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差别的情况下,二者也可能会发生改变,“这是有可能出现的。”

央视三问孕妇坠崖案2

“改判10年”符合泰国法律吗?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也认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推下悬崖的人。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俞某某只构成杀人未遂。对于是否预谋杀人,二审法院认定俞某某是一时冲动,没有提前谋划实施谋杀,故裁定监禁10年。

这起中国公民泰国坠崖案,由当地法院适用泰国法律审判。对于杀人这样的重罪,相对而言,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一致。即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把一审无期改为数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

从法律传统来看,泰国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产物,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整体呈现出法典化的法律体系特色,审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泰国《刑法典》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而预谋杀人的,处死刑。

泰国一审法院针对孕妇坠崖情形,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视为“预谋杀人”。虽然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直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但按照法律,还是应该重判。

然而,另一个争议点是,由于受害人意外存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遂犯”。根据泰国《刑法典》规定:“未遂犯,应当依其所犯罪的刑罚的三分之二处罚。”两者相结合,一审就由预谋杀人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

到了二审阶段,从改判结果来看,法律适用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判决思路可能是:依据泰国《刑法典》,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事实和证据上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在法律适用上以第288条为主,并且参照最轻量刑(即有期徒刑15年),又加上属于未遂犯,故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不过,此时的`二审判决并没有考虑被告人拒不认罪,以及杀妻属于杀害“尊亲属”的恶劣情形,所以选取最轻的刑罚适用不太合法理,也与情理不符。

央视三问孕妇坠崖案 第2张

我国法院对该案享有“属人管辖权”

还须注意的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犯罪案件,即中国公民在泰国杀害中国公民。

无论将来泰国最高法院做出什么样的最终判决,本案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方认为泰国法院判决不公,请求中国司法机关审判此案,中国法律能否管辖此案呢?对此,我国《刑法》明确了“属人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杀人属于重罪,一般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据此我国法院对该案也享有“属人管辖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国外虽已判决并服刑,但依据我国法律,判决过轻的,有可能回国后存在“补判”“补刑”的可能。比如,若此案被告人已在泰国服刑10年并回国,我国司法机关认为原判决过轻,还需对其追究刑责,或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责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启动追究程序。若比泰国法院判得重,则需在我国执行超出原判决的部分刑期,国外已执行刑期依旧作数。

虽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司法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尽量减少互相干涉,但公平正义始终是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这一点永远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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