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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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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酒店是向客人提供服务的,争取最大的顾客满意度是酒店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 但是难免有些人会在酒店发生意外,那么如果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呢

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1

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消费者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治疗造成一定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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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在酒店宾馆负责任吗

宾馆不负法律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或根据他人举报,对宾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是合法行为。

其次,在遇公安机关到宾馆检查时,宾馆任何人员(包括住宿在宾馆的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果不存在非法活动,或非违法犯罪人员,应正确对待公安机关的检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会感到害怕。

最后,不管什么原因,住宿在宾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害怕公安机关的检查而选择跳楼逃避检查的,属于其自己所选择的冒险行为,属于明知跳楼可能产生的危险,但仍冒险跳楼,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作为宾馆方,对于其跳楼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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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很多顾客会误认为酒店会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往往事故发生后,酒店只承担部分过错,或者无过错。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提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了相关义务,那么责任就是减免的。比如:浴室已有“小心地滑”提示牌,如果滑倒的是小孩子,则作为家长本身就有责任义务照顾孩子防止意外发生;如果是客人醉酒后自已误伤的事故。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 第2张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3

客人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责任吗

【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各商家在经营时有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不能自行免责。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财产损失,根据消费者和店家的过错程度,店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赔偿。”

客人入住宾馆后,宾馆对客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保障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仅旅馆管理和服务要安全到位,还应当在浴室内和洗手台下放置两块防滑垫,避免顾客摔倒。

人死在酒店谁的责任 第3张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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