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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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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此前,战狼公司因销售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含有吴京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1

11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前曾侵犯吴京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春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战狼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案法律义务。

8月16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案号为(2021)京0491执2123号,执行标的34.2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该案件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演员吴京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被告战狼公司销售的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该行为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终审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及公证费34.2万元 。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2

因未经许可,将吴京的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吴京助力”等字样,“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被判赔偿吴京34.2万元,然而,由于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14日,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被申请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为吴京。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第2张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此前,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同名网店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吴京的代理人通过该店铺购买的上述产品各2袋,购买到的产品的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还均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

此外,该公司的.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带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总计112万元。

但战狼公司则辩称:

1、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

2、战狼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即便构成侵权,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

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第3张

今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品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战狼品牌公司称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法院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判决战狼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吴京合计34.2万元(经济损失34万,公证费2000元)并登报道歉。

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7月,此案二审中,法院认为,吴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鉴于战狼公司使用吴京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战狼公司使用吴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战狼公司向吴京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发给战狼公司的一份限制消费令引发关注,文件显示,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该公司即其公司代表人杨春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涉案件即前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企查查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5-27,法定代表人为杨春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分装等。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3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期,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战狼公司”)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

北京互联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京0491执2123号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京申请执行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述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祥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吴京申请限制战狼公司消费 第4张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此前,战狼公司因销售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含有吴京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被吴京起诉侵害肖像权、姓名权,法院判决其赔偿吴京34.2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5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杨春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设计及策划,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分装,食用植物油生产及分装,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品),食品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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