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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男状告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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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男状告央视,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霸座男状告央视。

霸座男状告央视1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在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拒绝配合乘警开展检查,过程中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霸座男状告央视

大V点评

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苏航)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霸座”问题虽小,却不失为良法善治的晴雨表。作为群众身边的法治细节,它考验着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实力。是非缠结,其实只在一个追问:该如何对待民法典中“对‘霸座’说不”的民意凝结,又该如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笃定充盈人心?

本案充分表明,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法院判决明确,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其自身所致,并非源于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对“究竟是谁言行失当”的精准回答,划清了行为边界,撑起了批评空间,在舆论监督与法律评价间勾划出崇德向善的价值弧线。

霸座男状告央视2

大家一定都深有体会,随着我国基建的快速建设,便利的交通随之带来的还有频频出现的霸座的不文明现象!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男子孙某在女乘客上车前,霸占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自己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后其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2021年5月19日,在连云港赣榆开往温州南站的G7585次列车上,男子颜某为了方便自己下车,执意坐在靠过道的座位上。被占座的旅客与他沟通无果,面对乘务员的劝阻始终无动于衷。更奇葩的是,面对周围群众义愤填膺的指责,其不但不知悔改,还在高铁车厢公然放起了哀乐。后来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不过以上两位霸座者虽不文明,但随着媒体的频繁报道,大家几乎对这种素质极差的无赖也算司空见惯了。但接下来出场的这位更是重量级!其在霸座后面对媒体报道不但不觉得羞愧,反而认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把中央电视台告上了法院!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时买短坐长,在被乘警要求补票时,其不但拒不配合,还不停辱骂对方并抢夺摄像设备。后其被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在该事件发生后,央视对其作了专题报道和点评,大量媒体进行转发,呼吁公众文明乘车,司法机关打击霸座现象。

不料罗某看到该报道后,认为相关报道严重失实,自己没有报道中那么恶劣,没有“霸铺”的行为,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央视的报道对自己的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自身生活,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信大家了解这件事后,都对罗某的行为感到十分无语。但是其意见也似乎有一番歪理,那么对他个人的报道和侵犯其名誉权的边界在哪里呢?

霸座男状告央视 第2张

其实我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早有规定,并不存在什么争议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在该案件中,央视对其报道的内容或基于其言词行动,或基于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对“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评价都是基于事实作出的合理评价,并未夸大其违法行为,只是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对于霸座者,浅见想说,你们的行为不但违反道德,而且违反法律!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强占其他乘客的座位,扰乱了高铁乘坐的正常秩序,是很有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的行为!

对于罗某的起诉行为,大家怎么看?大家认为媒体可以未经违法者同意进行报道评论吗?在生活中,你遇到过霸座的人吗?

霸座男状告央视3

针对罗某的高铁“霸铺”的行为,央视此前进行了专门报道。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央视对罗某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霸座男状告央视 第3张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在报道中用“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因此,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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