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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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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此次《噪声法》修订案通过后,意味着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包括广场舞在内的娱乐健身活动造成扰民,组织参与者或将被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1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据报道,修订案规定,今后在公共场所开展包括广场舞在内的娱乐健身活动若扰民,组织参与者或将被罚款。

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广场舞噪声扰民或被罚款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

此前,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接受采访时介绍,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实施了24年,其间从未修改,更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这部法律,别涛表示:“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020年3月,修订《噪声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年8月份,生态环境部完成了《噪声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及相关材料。

据报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修订《噪声法》的说明时介绍,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如对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

生活噪声污染中,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尤为突出,多年来备受讨论。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到“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此次《噪声法》修订案,在社会生活噪声、特别是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活动噪声扰民方面的防治规定上,罚则变得更为明晰。

据报道,《噪声法》修订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果不遵守区域、时段、控制噪声等规定,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经劝阻、调解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城市已出台法规防治广场舞噪声

为规范和指导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仅在2020年,全国和地方发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共293份。而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问题,近年已经有部分城市出台法规、文件,专门对其防治规范。

2020年,四川遂宁市将广场舞场地噪音扰民问题列为了年度整治“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之一。

当年4月份,遂宁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教育体育局进行了多次整治,在广场舞场地附近发布了《遂宁市文明广场舞公约》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公示,与各个广场舞方负责人签订了文明公约,对广场舞的场地、开放时间、噪声音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第2张

湖北十堰市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文体休闲活动,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定或者行为公约,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其中“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文体休闲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对活动组织者或者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次《噪声法》修订案通过后,意味着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包括广场舞在内的娱乐健身活动造成扰民,组织参与者或将被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2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第3张

据了解,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第4张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说明时介绍,此次法律修订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法律名称的修改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

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细则 第5张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草案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如对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

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最严重

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在各环境污染要素中排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

在2018年举办的“首都噪声法治研讨会”上,中科院专家指出,法律所指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或者说是人们在正常生活当中所不需要的声音,“其可与环境中废水、废气、废渣一样产生环境公害,影响的不仅仅是人类。”

而在各类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最为严重。据生态环境部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超50%。

在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上,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更早的全国性法规,是198 9年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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