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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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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当两夫妻矛盾达到极点的时候,便会分道扬镳,最后还是会回到财产分配的问题上来,分配财产是个难点。那么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会怎么样呢?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1

离婚后多久可以再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一年之内,若觉得财产分割不公或者对方存在欺骗性行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2

笔者认为,离婚后还要分割的财产,大致有3种情形:

1、不存在隐匿行为的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2、其中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不知道有该财产,因此没有分割;

3、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反悔的。

下面笔者对这三种情况的诉讼时效分别进行阐述:

一、没有隐匿行为时,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只要是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随时都可以要求再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离婚100年后也能分。

有读者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其它情况,比如欠钱不还就有时效限制?

这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请求权。

需要说明的是,物权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是会转化为债权请求权的,比如张三的手机被李四拿走了,张三随时可以向李四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李四返还手机,这时候不受时效限制,但如果手机被李四弄坏、弄丢或者卖给(不知道手机不是李四的)第三人了,因为手机不在了,张三的物权请求权就无法再行使了(无法再要求李四返还手机),此时物权请求权就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虽然张三无法要求返还手机,但是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此时,既然是债权请求权,就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什么要提物权请求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的问题?因为后文会用到,先提一嘴。

具体到本文讨论到的问题,一方起诉时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大家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对财产是共同共有的,理解为男女双方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太大问题。因此,一方离婚后再要求分割财产,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此时不受诉讼的限制,任何一方即使是离婚100年后,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没有分割的财产。

需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没有分割”,指的是结果,至于双方是故意不分割,还是漏掉了或其他原因,在所不问。

二、其中一方隐匿的财产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另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不是行为之日起)。

当然,由于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将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此时,应该适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的两年,还是适用2017年《民法总则》的三年?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是三年,但由于这涉及新法与旧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适用的问题,如读者有兴趣,笔者可以专门撰文论述,此处为免偏题,不展开论述。

可能细心的读者会问,不对啊,没有隐匿行为的时候,另一方的分割都不受时效的影响,而有隐匿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诉请分割反而受到了诉讼时效的限制,合适吗?这不是鼓励隐匿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吗?法律怎么能这样?

法律当然不会这样!

我国的法律虽然有很多问题,但大体上是符合国情的,如果大家觉得有条文规定的明显不合理(让你义愤填膺,大呼“法律就这样?”的时候),大部分时候是我们对条文的理解出了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其实也不难理解。在第一种情况中(没有隐匿行为),虽然离婚了,但财产还是我和前妻(前夫)的,和第三人没有关系,既然还是我的东西(享有的是物权),我想什么时候分(行使物权请求权),就什么时候分,法律当然无权干涉(如果法律在这种时候规定时效,相当于是逼迫你处分自己的财产,那才不合理,是恶法),前面已经提到了,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那么法律什么时候会干涉你的权利呢?对,就是你不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时候,说得更直白一些,就是“东西不再是你的“的时候。

大家细品,在后一种情况中(存在隐匿行为时),此时所谓的共有财产大概率都不再是你的了,比如什么叫“转移”?什么叫”变卖”?就是东西都不是你的了!既然东西都不是你的,你凭什么去主张?对,凭“债权请求权”,此时的物权请求权转化为债权请求权了,而债权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影响的。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第2张

说到这里,可能有部分读者产生了新的问题,既然隐匿不受时效限制,而隐匿后转移、变卖就受时效限制了,那法律不是在教配偶一方隐匿后转移、变卖吗?大家大可不必担心,虽然债权请求权是受诉讼时效影响的,但是诉讼时效什么时候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也就是说,即使配偶一方隐匿财产后转移、变卖了,只要另一方不知道,诉讼时效就不起算。举个例子,女方离婚后10年才发现前夫将一套婚内购买的房产卖给别人了,那么女方在离婚后10年——13年的时间内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三、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反悔

对于这一条,没有什么争议,要反悔的必须满足“离婚后一年内”和“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约定好的,凭什么反悔?

最后,总结一下:

1、不存在隐匿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于其中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有观点认为是两年)

3、约定分割后反悔的,要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3

一、再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一)离婚时,再婚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离婚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第3张

二、再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个人财产是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我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财产分割: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但是一般情理来说,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因为比较婚姻中分开和合并再分开对小孩的伤害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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