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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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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它不仅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而且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对环境造成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下面是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1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螺溪府通〔2022〕1号

为有效减少城乡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镇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东至螺河边沿路至新溪桥头西边,西至主干道沿路(含开发区道路两边),南至告洋桥(含省道边太平围部分居民),北至新农村示范片牌坊(中学后面)。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止燃放时间:每年农历腊月初八至正月十六。

三、上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陆河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噪声扰民,违者由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660-5548001。

八、本通告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

大屯镇关于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大屯镇广大父老乡亲: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镇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禁售、禁燃、禁放时间

20XX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二、禁售、禁燃、禁放区域

大屯镇辖区内全区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2张

三、为了保护环境及自身健康,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规定,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禁燃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不违规燃放、购买、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保护生态环境,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利用朋友圈、微信群发、微博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传播文明新风,倡导绿色生活,以更环保的方式,取代传统的燃放烟花爆竹,大力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风尚。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积极宣传和倡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理念,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共同保护环境。

大屯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3

关于在县城及各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及各乡镇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称禁燃区),积石山县城区及各乡镇主街道;

二、禁止燃放时间:除元旦、腊月二十三至二十四、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日外的.所有时间段为禁燃期;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3张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及殡仪馆;

(五)景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在国家及省州规定要求禁燃的其他区域。

四、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

五、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积石山分局、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积石山县公安局,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坚决禁止在禁燃区以外的时间段和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积石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违反本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真正使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家喻户晓;加强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形成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五)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九、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举报电话 :

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930— 7721335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0— 7721546

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局积石山县分局 0930— 7721088

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

0930— 7722005

积石山县公安局

0930— 7724162

二零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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