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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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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日期,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总体规模超过10亿,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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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将共同编织成一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中消协日前发文督促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其中提到,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人脸识别的便捷性与潜在风险

敏感个人信息,一般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

近年来,人脸识别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刷脸解锁手机可减少因输入密码带来的时间浪费,通过人脸识别进出楼宇和小区既节省了物理的卡片还避免了因卡片丢失而补办的麻烦,以刷脸支付取代手机软件支付不止省去了一系列的手动操作还能带来更爽快的体验感,类似的场景还包括人脸识别过闸机、刷脸入住酒店等。在小区、景区、商场、办公楼等多个公共场景,人脸识别技术悄然上线,无疑给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日期

同时,应用人脸识别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年央视315晚会提到,部分企业的入门处均装有人脸识别摄像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精准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如某卫浴品牌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被摄像头抓取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顾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该卫浴品牌都会知道,如何报价和接待,工作人员心知肚明。

《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技术,六成受访者认为技术有滥用的趋势。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消费者应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在大力推进数字化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用好、管理好数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问题,成了很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多位代表委员就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和管理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会长谈剑锋指出,便捷不等于安全,任何一种技术都要适用场景,企业不能以便捷之名,换取市场利益无底线的滥用。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对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和加工全流程进行规范;要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严厉打击侵害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应明确人脸采集使用场景并颁发采集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企业方可在规定的场景下进行人脸采集。

即将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到,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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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消费者接受个人信息条款或者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后,还应随时关注经营者个人信息条款是否进行修改,经营者是否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能力,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等。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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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时代,人人享受着信息化红利,那种快捷、便利是过去无法想象,也是未来无法预估的。每一款App,都是一个小天地,都为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便利。App应用无远弗届,深度嵌入各种应用场景,以致手机向内异化为人们的“新器官”,向外演变成人们与外部世界的“路由器”。

针没有两头尖,甘蔗没有两头甜。私自、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频繁申请、过度索取用户权限,习焉不察,相沿成俗,成为众多App的通病与顽疾,虽屡下重药仍沉疴难起。“从小到大,撒过最多的谎,就是‘同意App隐私条款’”这句诙谐的网络段子,这折射出公众对App侵权行为泛滥成灾的无奈与困惑。一项媒体调查显示,92.8%的受访者遭遇过信息被滥用,89.2%的受访者收到过骚扰广告,75.9%的受访者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个人信息遭泄露之害,绝非遭受“信骚扰”那么简单,若防骗这根弦绷得不紧,分分钟有跌落诈骗陷阱之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直面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个人信息筑牢防护堤,为新技术、新应用更好造福社会奠定基石。法律确立了原则、厘清了界线、消除了争议,为依法治理提供了依据。比如说,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就很有针对性,也很有可操作性。很多企业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是过不了这道“筛”的。比如,一款手电筒App要访问用户通讯录,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非必要的,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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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迈出法治的重要一步,但要取信于民,行之久远,还要通过司法成效来全力维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后,普法教育当快步跟上。对于个人信息采集者、处理者来说,学法知可为与不可为,减少单位或企业违法风险;对于个人信息生产者、拥有者来说,平时多学法,遇事有办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有底气。加大普法力度,让法律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尤其要走进那些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中,送法律上门。从过往的表现来看,网购、医疗、房地产、教育等都属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普法教育要“特别关照”。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总体规模超过10亿,网站数量和App数量分别超过422万个和302万款。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对个性化推送、大数据杀熟等为人诟病的现实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让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充满了期待。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如何真正实现“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为关注焦点。

据一项调查发现,77.8%的用户在安装App时“很少或从未”阅读过隐私协议,在被调查的150款App中,近三成App存在制造障碍、刻意隐藏和诱导用户略过隐私协议的`行为,受访对象对于隐私协议的认可程度处于较低水平。被忽视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条款,常常会为违规或者过量收集个人信息大开方便之门。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这种“产品方在假装很认真告知,用户在假装阅读并同意”的情况有望迎来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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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在规定“告知—同意”核心规则之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向个人告知相关事项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处理包括人脸等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的保护长期以来是个薄弱环节,同时又是一个涉及14亿多人民群众的大工程,靠政府、靠机构保护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让每个公民举起法律武器,保护好个人的有关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表示,要大力推动法律的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个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素养,不要轻易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给那些来路不明的App。”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提醒,个人可以积极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一系列权利,及时了解、把握自己的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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