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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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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

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1

微信群为群体的集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两宗判决向社会昭示了这一道理(据8月16日《羊城晚报》)。

两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骂人所引发。一宗是微信群主对群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群主建群后懒于管理,甚至放纵群成员口无遮拦,导致其他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被伤害的成员据此要求群主承担相应责任,合理合法。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第2张

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与特点、群主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应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可参照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移除”规则,即如果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发表侵权言论,群主在察知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如劝阻无效,应根据情况采取移除侵权人或解散群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的继续和损害的扩大。

这两起判决对组建和管理微信群或QQ群具有警示意义。行文至此,有句话须提醒各位群主,千万别拿自己不当干部,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肯定是要担责的!

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2

微信现在对于国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讯工具,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事物要通过微信处理,但是也有不少人通过微信闲聊,甚至导致在群聊中互相开骂的情形。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 就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其中指出,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要担责。

据介绍,此前一案例中广州一家物业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无所作为。

随后,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微信群群主“不作为”或担责 第3张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李某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故李某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故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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