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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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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无印良品是一个日本杂货品牌,在日文中意为无品牌标志的好产品。产品类别以日常用品为主。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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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无印良品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然而关于哪家究竟是正版哪家是山寨网络上也存在各种争议,此前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一案目前有了结果,大家还是对于两者一头雾水。

据媒体介绍,2005年,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也就是日本MUJI无印良品的母公司首次进入中国,但 “无印良品”的文字商标最早在2000年就已经注册,之后辗转落到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旗下。株式会社良品自2001年起就对涉案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但最终败诉,只能使用英文“MUJI”字样。

相关判决书显示,此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印良品投资公司、鼎禄公司、马涛、徐靖及第三人棉田公司、无印良品家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

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

无印良品是一个日本杂货品牌,在日文中意为无品牌标志的好产品。产品类别以日常用品为主。产品注重纯朴、简洁、环保、以人为本等理念,在包装与产品设计上皆无品牌标志。产品类别从铅笔、笔记本、食品到厨房的基本用具都有。最近也开始进入房屋建筑、花店、咖啡店等产业类别。

2017年3月15日,3·15晚会曝光,在无印良品超市,一些日本食品的外包装上都被贴上了产地为日本的中文标签,但是当揭开中文标签后,露出了这些产品的真实产地为东京都,名列禁止进口名单。

2017年3月16日,无印良品在其官方微博和微信上发布声明,称被曝光的食品日文标识上所标示的地址是该公司在日本的注册所在地,而不是食品生产地址,并出具了原产地证明书和入境检疫检验证明。上海国检局随后也确认,“经核查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进口记录,未发现有来自于日本核辐射地区的产品。” [1]

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 第2张

2019年2月,因位于富山县黑部市的工厂生产的瓶装饮用水“天然水”被检测出了疑似致癌物溴酸,日本日用品百货店“无印良品”的运营公司良品计划22日宣布,将召回包括“碳酸水”在内的约58万8000瓶瓶装饮用水 [2] 。

2021年3月,H&M一份“停用新疆棉花”声明引发中国网友不满。事实上,近两年发表过与新疆棉花“切割”言论的外国企业还有不少。日本共同社2021年2月报道称,优衣库、无印良品等12家日本公司拟与“已确认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与强迫劳动的中国公司”暂停交易。

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2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相关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书显示,原告棉田公司诉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给棉田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发布的公开声明,客观上存在违背事实的表述,进而实际上贬损棉田公司商誉。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开支共计40万元等。

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获胜具体情况 第3张

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认识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当然,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这是基于不构成竞争法体系中规定的侵犯商誉权之行为的条件所决定的。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或散布有关他人商誉的、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包括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另一种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意在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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