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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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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海市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1·25”特大跨境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该案也被称为“疫区牛肉案”,案发于半年多前,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被告人中含有日籍人员,涉案冻品牛肉辗转经过了数个国家。鉴于案件十分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检察院都进行了挂牌督办。今天的发布会结束后,记者独家专访了“疫区牛肉案”的公诉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处检察官。

“周游列国”的牛肉

“为了把这些牛肉走私到上海,这些被告人可以说是煞费苦心。”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冻品牛肉经过了多次伪装,跋山涉水,辗转经过日本、柬埔寨、泰国、老挝,最后到达中国。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据检察官介绍,日本人山内(另案处理)经营的“东藏株式会社”在国内的贸易基本上就是销售日本牛肉。因为柬埔寨没有对日本牛肉的进口禁令,山内在日本采购牛肉之后,先通过外贸的方式出口到柬埔寨。

在柬埔寨,将原有的外包装拆除,仅留下内包装和一个10位数的编码。这些编码是这些牛肉能够卖出高价的重要因素,上网一查,就能知道某块肉来自神户、福冈或是其他地方。检察官说,“通过这个编码,可以在日本网站上追溯到某块牛肉的所有信息,包括产地、屠宰地、属于牛身上哪个部位、重量、品级等。被告人保留这个编码,是为牛肉进入中国后继续转卖提供‘产地’上的依据。”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第2张

在柬埔寨边境重新包装的牛肉随后被转运到泰国清莱,在这里等候的犯罪团伙成员杨某等人负责采购大量水果,然后将牛肉夹在水果里装入集装箱,再转运到老挝。

此时,犯罪团伙派出在云南昆明经营报关公司的郭某,以水果名义报关,通过陆路运输的方式,将牛肉通过老挝的磨丁口岸运进我国云南的磨憨口岸,将水果廉价处理后,牛肉经西双版纳、昆明,以“火腿”的名义空运到上海。分别交由被告人寺田(日本籍)、徐某等人进行非法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43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日本被列为疫区,我国明令禁止从疯牛病以及口蹄疫疫区进口牛肉。这起案件是上海公安、上海海关联合侦破的首例非法销售疫区走私牛肉案件。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在侦查该案过程中,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通报了案件情况。三分院立即向上海市检察院报告。

紧接着,上海市检察院报告了最高检。上海市检察院和三分院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立即提前介入,主动到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局引导取证,从而锁定了被告人走私日本牛肉并在国内销售的关键证据。2015年10月30日、11月2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此案的被告人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多名被告人在华销售日本疫区牛肉,其中销售最多的被告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03万余元。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第3张

检察官如何证实牛肉来源与走私入境路线?

日本,柬埔寨,泰国,老挝,中国云南,中国上海。

数十吨的冰冻牛肉从日本出发,绕了一个大大的圈子,才到了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分销商手里。检察官手中掌握着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样一个漫长的输送路程呢?

检察官告诉记者,《运输单》《货运清单》《船运单》《运输费签收单》等物流单证,《箱单》《到货明细》《情况说明》《量目表》《送货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寺田制作的《销售明细表》《销售笔记》及相关书证可以锁定牛肉的起航点在日本,以及从日本出发至下游贩卖的整个路径。同时,公诉人再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本案日本牛肉的来源和走私入境的事实。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第4张

“从日本出发到牛肉被收货,经历漫长的运输过程后,被告人为了便于对账,产生了比较明确的记账账目,账目上载明的牛肉品级、部位、下家、单价等信息,与上海侦查机关查获的牛肉基本能够形成印证关系。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还搜出来了一些诉讼文书,从内容看‘东藏株式会社’在日本和一些日本的供货商店产生了牛肉购销的纠纷,这也能够证明山内等人确实采购了日本牛肉,部分证实了牛肉的来源。”检察官说。

记者看到,起诉书显示,本案最高的销售金额是人民币3603万余元。那么,在一部分牛肉已被侦查机关查扣,而其余牛肉已经售出甚至已经进了食客肚子的情况下,总案值是如何认定的?本案公诉人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上述记账账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最低单价,使所有查扣的牛肉按待销售的最低总价计算,加上销售单据和记账账目所载明的销售金额以后,再分别确定不同被告人的总案值。

面对被告人辩解,公诉人进入零下18度冷库调查

本案公诉人共计起诉了9名被告人,涉及两个罪名。其中,受日本人山内、重石(另案处理)指使,总体负责整个走私流程的杨某等3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起诉。寺田等6人均是在国内涉嫌销售日本牛肉,他们明知肉品是中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分别予以非法销售或者非法收购后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触犯刑法第143条,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审查证据过程中,注意到扣押照片上有一些带有国产字样的纸板箱。在依法讯问这批货所对应的分销商时,公诉人特地问道:“你被查扣的货为什么是国内品牌的包装箱?”被告人的解释是:因为这批牛肉是国产的,根本不是日本来的。对于这样的辩解,公诉人专程赶赴扣押涉案牛肉的冻库,在零下18度的条件下,花费数个小时,通过专家现场鉴别这批牛肉的品种。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第5张

这是一个要依靠冻肉品种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经验来认证的实务问题,公诉人检察官告诉记者,经验丰富的专家能够从牛肉纹理、雪花密度、牛肉块大小来看出牛种。从加工方式上,国内生产商与日本生产商的加工习惯也有所不同。但是这种鉴别并不是鉴定,检察官说,并不足以完全否定被告人的辩解,因此还必须要结合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记账账目等书证和多名证人的证言才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正是经过如此繁琐的工作和严密的证明,被告人才在庭前向检察官表示自愿认罪。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检察官在冷冻肉品领域的专业知识也可以算有“长足进步”。他说,为了办理好本案和此后其他食品安全案件,三分院领导非常重视检察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养,专门组织并亲自参与了多次培训和专家研讨,听取了学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讲解。同时,熟练的外语和国际贸易相关知识等其他方面的素养,往往也会让办理这种跨境犯罪案件事半功倍。他说,特别是在做一些涉外贸易的单证审查时,可以更加直接和直观,对理清证据脉络和提高工作效率非常有帮助。

出口在转内销“11·25”疫区牛肉案细节揭秘 第6张

同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克服其他的实务难题。检察官说,如何仓储如此大量的冷冻牛肉,确实曾让他和公安侦查员头疼。既要仓储容量大,又要规范保存,避免审判前变质或丢失。他也在思考,比起花费高额的冷库仓储费用,是不是还有更好的办法,比如增加公务仓库,或者通过制定专门规定,明确在不同情况下、不同诉讼阶段内,可以直接规范化处理此类冻肉的程序,无需等到审判结束。同时,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此类食品的销毁程序和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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